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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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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 学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学校网络安全工作并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2. 学校有责任保存学校网络、网站日志90天

  3. 学校应建立法人代表为组长的网络安全工作小并明确学校网络安全直接责任人。

  4. 未经区教育信息中心、学校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6. 在未经授权下,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7. 任何人不得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黑客程序等破坏网络环境、危及网络安全的行为。

  8.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得他人非共享信息。

  9.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 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1.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如(遭到黑客攻击、重要信息泄露),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向区教育信息中心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2.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教育校园网内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盗用他人帐号使用各应用平台。

  5. 校园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

     

     

     

     

    徐汇实验小学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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