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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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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

  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儿童、青少年个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生活,也关系国民的整体健康素质。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是维护广大学生身心健康、深入贯彻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本市“学生健康促进工程”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学校卫生保健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本市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及人员比较薄弱,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与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广大学生家庭的期盼和要求不适应。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核心理念,坚持学校卫生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遵循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基本规律,按照国家和本市教育、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政府主导、医教结合、预防为主、公平享受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任务,推进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完善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学生在校期间能够享有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提升学生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政府在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维护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2.将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确保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均衡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能公平享有高质量的学校卫生保健服务。

  3.落实“医教结合”,强化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卫生教育和健康监测与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4.落实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在明确职责任务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5.根据学生不同成长发育阶段的特点和健康问题,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实现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初步建成功能明确、基本设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运行有序、覆盖全市所有全日制学校(含托幼机构)的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网络,初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水平适宜、结构优化、服务到位、具有较好职业发展前景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优化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运行,初步形成具有上海特点的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模式,使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为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属性、功能和任务

  (一)属性和功能定位

  1.学校卫生保健机构是开展卫生教育教学和研究,为在校学生提供各类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公益性机构,是本市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卫生保健机构一般为学校内设机构,有条件的区县可探索建立区域性学校卫生保健机构。

  2.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功能定位为根据本校学生成长发育阶段的特点和主要健康问题,以学生健康管理为中心,以强化学生健康理念、提高学生健康素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开展针对学生个体及群体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本校学生提供公平、连续性的卫生保健服务。

  (二)工作任务

  1.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基本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卫生教育,包括卫生教育课程教学和研究,开展针对学生个体和群体卫生教育,向学生传授健康知识和基本技能。二是卫生保健服务,具体包括: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开展个体和群体健康评价;健康咨询与指导,包括合理膳食、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眼保健、听力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病防治等方面;传染病、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包括传染病、常见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针对学生的传染病、常见病预防控制;学校场所卫生管理,包括学校场所教学、生活、环境、食品和饮用水等方面的卫生管理;意外伤害和危重病例的现场急救与疾病送诊;参与处置学校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红十字会等相关工作。

  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其他任务包括常见病初步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等。

  2.非寄宿制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内设卫生保健机构原则上只承担基本任务;寄宿制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内设卫生保健机构还应开展面向学生的一般常见病初步诊治。高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除承担基本任务、常见病诊初步诊治外,还应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3.不同类别学校的内设卫生保健机构具体工作规范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4.区域性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负责加强本区域内学校卫生保健技术服务、研究和指导,探索整合教育、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资源,统筹区域内学校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心理卫生、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等技术力量,通过“医教结合”,提升区域内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整体水平。

  三、推进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

  (一)机构设置

  1.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含托幼机构)均应按要求和标准设置卫生保健机构。

  多校区办学的学校,各校区均应设立相应的卫生保健分支机构。对于相邻或地理位置集中的学校,可探索联合设立卫生保健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2.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规范名称为“××(学校名称)健康服务中心”,下设卫生教育教研组和卫生保健室。卫生教育教研组主要负责卫生教育课程管理、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效果评估和组织相关教师开展卫生教育教研活动等工作。卫生保健室主要负责向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服务。高校、寄宿制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内设卫生保健室还应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注册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置诊室并提供常见病诊治服务。高校设立校医院的,应实行校医院和学生健康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管理。

  3.区域性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规范名称为“XX区(县)青少年学生健康服务中心”。

  (二)人员配备

  1.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人员包括卫生保健教师(含托幼机构保健员)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学校应按标准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在校学生数在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可只配备卫生保健教师。高校、寄宿制和在校学生数在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与托幼机构,其内设卫生保健机构还应按照本市内设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人员配备比例见表1。

 

 

 

  表1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比例

学校类型

配备比例

最低要求

备注

托幼机构

按收托儿童数不低于150:1

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寄宿制托幼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持有医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按在校学生数不低于600:1

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

寄宿制中小学应至少配备1名持有医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高等学校

按学生数不低于400:1、外加按教职工数以不低于300:1

 

 

  (三)硬件设施

  1.以招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纳民小学)为重点,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继续推进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确保三年(2013-2015年)内完成。

  2.各级各类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3.新开办的学校应将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并将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设置及其标准化建设作为必备的开办条件之一。

  四、加快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

  (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1.依托本市有关高校,成立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培育中心,作为市级学校卫生保健人才培育基地,承担本市在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立本市卫生保健人员动态信息库,有序推进人才培育工作,全面提升本市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2.设立本科四年制卫生教育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卫生教育教学和卫生保健服务基本技能的新型学校专业卫生保健教师,充实到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

  3.学校卫生保健机构人员应通过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校卫生保健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4.对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现有人员分类分批进行规范、全覆盖的学校卫生保健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继续留任;未通过考核者应由学校安排转岗,不再从事学校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二)畅通职业发展渠道

  1.卫生保健教师为具有医学相关教育背景、取得教师资格,在学校从事卫生教育教学和提供日常学校卫生保健服务的专业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本市将卫生保健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范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卫生保健教师符合条件者可参加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高校卫生保健教师参照现行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执行,具体聘任办法另行制定。

  2.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关规定者可参加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评审。

  (三)人员聘任

  1.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卫生保健教师的聘任办法与学校其他教师相同。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包含卫生教育课程教学和日常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在内的学校卫生保健教师工作量核定办法。

  2.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3.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未达到卫生保健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由学校按教辅人员聘任。

  五、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一)完善管理体制

  1.建立市区两级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发展。

  2.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由教育部门主管,各区县教育部门要逐步完善学校卫生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3.卫生部门要将学校卫生保健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管理,并负责提供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技术指导。

  4.学校应成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保健卫生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有关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主体责任。

  5.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由校行政领导直接分管。区域性学校卫生保健机构领导由所属教育部门任命。

  (二)强化服务管理

  1.健全市区两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整合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管理职能,建立常态化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机制。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应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和学生健康档案,为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健康指导方案。逐步建立特异性体质和特殊疾病患儿健康管理制度。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健康观察、因病缺勤缺课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等学校卫生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3.建立市区县两级卫生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配置学校卫生教育教研员,加强对中小学卫生保健教师卫生教育课程教学的研究、培训和指导。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市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卫生部门、食药监部门编制符合中小学生特点的标准化健康教育网络课程,依托网络媒体教学资源,开展面向全市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教育,并纳入基础教育阶段课程考核范围。

  4.依托有关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立学校卫生保健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制定学校卫生保健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实施过程性和阶段性质量控制,定期开展检查,强化全市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5.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区县和学校两个层面的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组织管理、经费投入与使用、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卫生教育课程教学、学生健康监测与健康管理等方面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价,逐步建立包括学校自评、区县考评、市级抽评在内的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

  6.强化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由上海市学校卫生保健协会和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在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的授权下在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学校内设卫生保健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指导、引领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与校外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协同

  1.大力推进“医教结合”,充分发挥教育、卫生、食药监等方面资源的作用,形成功能衔接、优势互补、依责履职的合作机制,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实行“联防联控、联处联报”模式,切实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2.高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托幼机构的内设卫生保健机构应在加强学生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建设的同时,建立分诊机制,制定转诊标准,加强与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院的协同,畅通绿色通道,做好急、重症学生患者的转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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