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列表:
关于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事宜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尊敬的家长:

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即将开始。经市政府批准,本市的居民医保政策有新的调整,涉及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缴费与医保待遇事宜如下:

1、2013年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集中办理的时间截止期为3月29日(具体起始时间按各学校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请不必在2月28日前到医保服务点登记缴费。

2、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80元调整为750元,个人缴费调整为90元。

3、中小学生及婴幼儿住院待遇维持不变。即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55%。

4、中小学生及婴幼儿门急诊待遇维持不变。即起付标准为300元。当年累计门急诊医疗费超过3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50%。

若您的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属于本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参保对象:

①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在校(册)学生,在园(所)幼儿;

②本市户籍19-20周岁,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

③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CW9开头的)18周岁以下的在校(册)学生、在园(所)幼儿;

④本市户籍人员或本市城镇“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籍子女,18周岁以下的本市或非本市的在校(册)学生,在园(所)幼儿;

⑤本市户籍人员或本市城镇“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籍子女,19至20周岁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1-3中任意一条的,且愿意参保的,请直接向学校申请参保。符合上述4-5条的,请至本市街道服务点参保。

无论您是否愿意为孩子参保,请填妥下列回执交学校。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十二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15号